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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哪些纳税人要到地税机关办理哪些增值税业务?
     

 “营改增”后有两类业务由地税机关代征增值税、代开增值税发票,具体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应缴纳的增值税暂由地税机关代征。

   所有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及个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暂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增值税。

   所称“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因此,暂由地税机关代征的增值税的销售不动产业务,主要就是已经在房地产管理机关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或已计入单位的固定资产,再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缴纳的增值税暂由地税机关代征。

   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的,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增值税。

  

 
             发布时间:2017-12-06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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