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收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1、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
2、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者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业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盘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3、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信息表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4、2016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者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具备增值税专用发票安全保管条件、可连通网络、地税局可有效监控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情况的政府部门等单位,县(区)以上地税局经评估后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同意其代征税款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意事项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是已办理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处于停业、非正常、注销等状态的纳税人不得代开发票。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前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4、2017年3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者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